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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马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友好协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就原合同中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对原合同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 原合同内容 | 变更后的内容 |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成立后5年,可视情况延期,届时以具体公告为准。 |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15年,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存续期结束后,经全体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视情况延期。 |
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延长了基金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原有基金运作期内面临的风险将在展期期限内继续面临,可能存在展期期限内投资者遭受原有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补充协议的生效
1、本补充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管理人将《生效通知》(见附件一)告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以网站公告/邮件/电话或原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将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2、本补充协议生效的特别条款:
(1)本补充协议生效日以《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基金管理人对本补充协议生效日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不早于基金管理人将《生效通知》通知到基金托管人的日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关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事项,基金管理人负责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3、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履行职责致使本补充协议不满足上述生效条件而无法生效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合法合规并有效签署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本补充协议生效件,并保证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本补充协议生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原合同约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等相关义务。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以原合同内容为准。
5、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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